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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社区创建手册
目录
一、安全社区创建基本要求(十二项指标)
1、安全社区建设机构与职责
标准条款
建立跨部门合作的组织机构,整合社区内各方面资源,共同开展社区安全促进工作,确保安全社区建设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安全社区建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a) 组织开展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工作;
b)组织制定体现社区特点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目标和计划;
c)组织落实各类安全促进项目的实施;
d)整合社区内各类资源,实现全员参与、全员受益,并确保能够顺利开展事故与伤害预防和安全促进工作;
e)组织评审社区安全绩效;
f)为持续推动安全社区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和必要的人、财、物、技术等资源保障。
2、信息交流和全员参与
标准条款
社区应建立事故和伤害预防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全员参与机制。
a) 建立社区内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和组织间的有效协商机制和合作伙伴关系;
b) 建立社区内信息交流与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和需求信息,确保事故和伤害预防信息的有效沟通;
c) 建立群众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全员参与率;
d) 积极组织参与国内外安全社区网络活动和安全社区建设经验交流活动。
3、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
标准条款
建立并保持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事故与伤害隐患排查等工作,为制定安全目标和计划提供依据。
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内容应包括:
a) 适用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执行情况;
b) 事故与伤害数据分析;
c) 各类场所、环境、设施和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风险程度;
d) 各类人员的安全需求;
e) 社区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分析;
f) 危险源控制措施及事故与伤害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是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基础,应定期或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评审和更新。
4、事故与伤害预防目标及计划
标准条款
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和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的结果制定安全目标,包括不同层次、不同项目的工作目标以及事故与伤害控制目标,并根据目标要求制定事故与伤害预防计划。计划应:
a) 覆盖不同的性别、年龄、职业和环境状况;
b) 针对社区内高危人群、高风险环境或公众关注的安全问题;
c) 能够长期、持续、有效地实施。
5、安全促进项目
标准条款
为了实现事故与伤害预防目标及计划,社区应组织实施多种形式的安全促进项目。
安全促进项目的重点应针对高危人群、高风险环境和弱势群体,并考虑下列内容:
a) 交通安全;
b) 消防安全;
c) 工作场所安全;
d) 家居安全;
e) 老年人安全;
f) 儿童安全;
g) 学校安全;
h) 公共场所安全;
i) 体育运动安全;
j) 涉水安全;
k) 社会治安;
l) 防灾减灾与环境安全。
安全促进项目的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
a) 实施该项目的目的、对象、形式及方法;
b)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c) 项目所需资源的配置和实施的时间进度表;
d) 项目实施的预期效果与验证方法及标准。
6、宣传教育与培训
标准条款
社区应有安全教育培训设施,经常开展宣传教育与培训活动,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宣传教育与培训活动应针对不同层次人群的安全意识与能力要求制定相应的方案,以提高社区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与伤害的能力。
宣传教育与培训方案应:
a) 与事故和伤害预防的目标及计划内容一致;
b) 充分利用社会和社区资源;
c) 立足全员宣传和培训,突出对事故与伤害预防知识的培训和对重点人群的专门培训;
d) 考虑不同层次人群的职责、能力、文化程度以及安全需求;
e) 采取适宜的方式,并规定预期效果及检验方法。
7、应急预案和响应
标准条款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程序,落实预防措施和具体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减少或消除事故、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做到:
a) 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保障涉险人员安全;
b) 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c) 组织现场及周围相关人员疏散;
d) 组织现场急救和医疗救援。
8、监测与监督
标准条款
制定不同层次和不同形式的安全监测与监督方法,监测事故与伤害预防目标及计划的实现情况。建立社区内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居民的公众监督以及媒体监督机制,形成共建社区和共管社区的氛围。
安全监测与监督内容应包括:
a) 事故与伤害预防目标的实现情况;
b) 安全促进计划与项目的实施效果;
c) 重点场所、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状况;
d) 高危人群与高风险环境的管理情况;
e) 相关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情况;
f) 社区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文化素质的提高情况;
g) 工作、居住和活动环境中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监测;
h) 全员参与度及其效果;
i) 事故、伤害、事件及不符合的调查。
监测与监督结果应形成文件。
9、事故与伤害记录
标准条款
建立事故与伤害记录制度,明确事故与伤害信息收集渠道,为实现持续改进提供依据。事故与伤害记录应能提供以下信息:
a) 事故与伤害发生的基本情况;
b) 伤害方式及部位;
c) 伤害发生的原因;
d) 伤害类别、严重程度等;
e) 受伤害患者的医疗结果;
f) 受伤害患者的医疗费用等。
记录应实事求是,具有可追溯性。
10、安全社区创建档案
标准条款
建立规范、齐全的安全社区创建档案,将创建过程的信息予以保持,包括:
a) 组织机构、目标、计划等相关文件;
b) 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关键岗位的职责;
c) 社区重点控制的危险源,高危人群、高风险环境和弱势群体的信息;
d) 安全促进项目方案;
e)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业指导书和其他文件。
f) 安全社区建设活动的过程记录。包括:创建活动的过程、效果记录;安全检查和监测与监督的记录等。
安全社区创建档案的形式包括文字(书面或电子文挡)、图片和音像资料等。
社区应制定安全社区建设档案的管理办法,明确使用、发放、保存和处置要求。
11、预防与纠正措施
标准条款
针对安全监测与监督、事故、伤害、事件及不符合的调查,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并予以实施。对预防与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应予以跟踪,确保:
a) 不符合项已经得到纠正;
b) 已消除了产生不符合项的原因;
c) 纠正措施的效果已达到计划要求;
d) 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能防止同类不符合的产生。
社区内部条件的变化(如场所、设施及设备变化、人群结构变化等)和外部条件的变化(如法律法规要求的变化、技术更新等)对社区安全的影响应及时进行评价,并采取适当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12、评审与持续改进
标准条款
社区应制定安全促进项目、工作过程和安全绩效评审方法,并定期进行评审,为持续不断地开展安全社区建设提供依据。
评审内容应包括:
a) 安全目标和计划;
b) 安全促进项目及其实施过程;
c) 安全社区建设效果。
d) 确定应持续进行或应调整的计划和项目;
e) 为新一轮安全促进计划和项目提供信息。
社区应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各类事故与伤害风险,促进社区内所有人员安全保障水平的提高。
二、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1、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安监总协调[2006]67号)要求,为了促进安全社区建设,规范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社区评定是依据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标准,对申请社区实施评定,确认申请社区已基本满足标准,并命名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过程。评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凡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社区”定义的城市区域、街道、社区(居委会),或企业主导型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县、乡镇、村等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司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社区评定与管理工作。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促进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申请安全社区评定的社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项目两年以上;
(二)有效地预防、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与伤害连续两年控制在当地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
注:凡启动安全社区建设的社区应在启动20天内报促进中心备案。
第六条 促进中心依据《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编制《安全社区评定指标》作为安全社区评定的工作标准。
第七条 安全社区评定程序包括材料初审、组建评定组、现场评定、综合评定和证后管理。
2、申请及初审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向促进中心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并经社区所在地上级政府综合安全监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同意并盖章后寄送促进中心。
第九条 社区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向促进中心提交工作报告(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社区概况,包括地域、社区特点、人口及构成、安全现状、已获得的各级与安全相关的命名及命名时间等;
(二)有证据的安全社区建设启动时间;
(三)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中安全社区要素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参考《安全社区评定指标》);
(四)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
第十条 促进中心收到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
3、现场评定准备
第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社区,由促进中心组建现场评定工作组依据《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和《安全社区评定指标》对其进行现场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准备包括组建评定组、编制评定计划和编制评定工作文件。
第十三条 评定组规模根据评定工作量的大小而定,可以将评定组分为若干个小组。
第十四条 评定组成员的职责:
(一)编制相关工作文件;
(二)全过程参加现场评定工作
(三)负责现场评定工作并与申请社区领导进行沟通
(四)将个人的现场评定发现及时与组长或其他成员沟通;
(五)对申请社区的安全促进工作做出评价;
(六)负责社区整改情况的跟踪评定。
评定组长对现场评定的有效控制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定组成员除接受相关的培训教育,并有从事安全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经历外,还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与申请社区性质有关的安全专业知识;
(二)安全社区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方面的知识。能从评定现场的各种现象和文件记录中做出整体判断,给出合理的分析和客观评价;
(三)评定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与申请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保证评定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安全社区评定人员应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如有违反,经查实后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编制评定计划
评定计划是对评定工作的规范性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评定目的、评定范围、评定标准、评定组成员、现场评定的起止日期以及评定日程安排等。 评定计划在评定前应通知申请方并应得到申请方确认。
第十八条 编制评定工作文件
评定工作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评定组在实施评定过程中控制评定的进程,进行评定记录和对安全社区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评定工作文件包括:评定检查表、会议记录、调查问卷、指标评定汇总表等。
4、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定程序
现场评定包括召开首次会议、现场考察、汇总分析和召开末次会议。
第二十条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介绍双方人员;
介绍评定计划以及所采用的方法;
(三)申请社区汇报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计划及项目实施结果;
首次会议由评定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为评定组全体人员,社区负责人及安全社区创建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察
首次会议后即转入现场评定,现场考察包括:
(一)听取现场部门或场所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安全社区建设档案,重点为事故与伤害发生情况、安全计划、安全促进活动方案和实施效果;
(三)现场人员访谈和问卷调查;
(四)随机抽样评估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环境和其他安全绩效。具体指标的评定按照《安全社区评定指标》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末次会议之前,评定组要对评定结果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以便对申请社区的安全社区建设总体情况作一次总体评价。
安全社区评定指标共设有12个一级评定指标,45个二级评定指标。对安全社区评定指标的判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45个二级评定指标中:A级指标个数≥30个的评定为合格。
(二)B级指标缺陷经整改、并经专家组两个月内复审达到A级后且满足(一)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三)出现C级指标评定为不合格;
(四)若某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评定均为B,则安全社区评定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末次会议
现场评定结束后,应召开末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申请方报告评定发现;
(二)评价申请方的安全社区建设所取得的成绩,使申请方了解安全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宣布现场评定综合性意见,并提出对评定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定过程的控制
评定组长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
现场评定时,要严格按照评定计划中有关日程和时间的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应随便改变评定计划。应恰当、合理的抽取评定样本,针对最能反映安全社区建设绩效的部门和项目进行评定。判定不符合事实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评定标准为依据,并与申请方共同确认事实。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方有如下权利:
(一)与促进中心协商确定现场评定时间;
(二)对不适宜参加本次评定的人员提出异议,但应有合理的理由;
(三)对现场评定结果有争议时,应与评定组协商,若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方可向促进中心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现场评定要求提供评定所需文件和资料;
(二)为现场评定工作组提供评定工作必要的条件;
(三)允许评定人员实施评定时进入相关现场,调阅相关记录和访问有关人员。
(四) 申请方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评定组进行评定,以便及时反馈相关消息。
5、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定结束后,评定组应撰写出评定报告。评定报告由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简述评定过程、方法、评定的项目、查阅的资料、随机调查结果、指标评定结果、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以及对申请社区总体情况的评定,并提出是否推荐命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评定组将评定报告报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定情况进行总评。
第二十九条 促进中心将总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意见,促进中心于2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定社区反馈评定意见并抄送其申请认可部门。
6、确认与命名
第三十一条 总评合格的社区,由促进中心授予“全国安全社区”称号。
第三十二条 被授予“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促进中心将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告。
第三十三条 被授予“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命名仪式一般在安全社区会议期间举行,也可以在当地择时举行。证书和证牌和旗帜一般在命名仪式上颁发。
第三十四条 总评未获通过的社区,整改后可在一年后重新提出申请。
7、证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安全社区”称号保持时间为五年。届满六个月前应该重新提出申请,促进中心将派评定组进行现场复评,以确定是否继续保持称号。复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三十六条 保持“全国安全社区”称号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促进中心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促进工作情况和本年度持续改进计划。促进中心视情况抽检。
第三十六条 连续两年未提交工作报告者,促进中心将进行调查,确定其是否继续保持称号。
第三十八条 五年到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称号,促进中心将在媒体予以公布,撤消其称号。
第三十九条 保持“全国安全社区”称号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特别恶劣的事件者,应及时通报促进中心。促进中心将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以确定是否保持称号。
第四十条 本评定管理办法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三、安全社区评定指标
序号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定结果 |
备注 | ||
A |
B |
C | ||||
1 |
安全社区 创建机构 与职责 |
1.有安全社区创建领导机构,成员组成符合跨部门合作的要求,包括了社区内相关部门和资源,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社区建设和绩效评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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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安全社区创建执行机构,机构成员包括社区有关管理人员、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安全卫生技术人员、志愿者及社区居民,能够满足社区安全促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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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区各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清楚自身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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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健全了符合本社区特点、满足管理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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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安全社区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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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必要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社区建设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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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息交流和全员参与 |
1.积极组织和参与安全社区交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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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安全社区建设协商议事机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及时反馈。对于可能引发社区突发事件的矛盾和纠纷能及时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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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能够承担安全促进工作的志愿者或其他群众组织,有活动、有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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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居民广泛参与安全促进活动。社区内重点事故与伤害预防项目的相关人群参与度不应少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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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群参与度小于30%,视为不合格 |
序号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定结果 |
备注 | ||
A |
B |
C | ||||
3 |
事故与伤害风险辨识及其评价 |
1.有危险源辨识与隐患排查的工作制度,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隐患排查工作,并确定需要重点控制的危险源。特别是对高风险环境、高危人群和脆弱群体进行了辨识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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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事故与伤害监测机制,资料来源可靠,数据真实,能够反映事故与伤害发生的原因、后果及分布,有逐年好转的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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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社区应与区内有关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督促其对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设备登记建档,纳入规范管理,使之符合国家要求,并按权限范围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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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事故与伤害预防目标及计划 |
1.有明确的事故与伤害预防目标和控制目标,目标应能够体现持续改进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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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了覆盖不同人群、设施和环境的安全计划,并能够持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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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安全目标与计划能够体现安全促进的重点工作与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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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促进 项目 |
1.针对社区存在或群众关心的事故与伤害问题尤其是高风险环境、高危人群和脆弱群体,组织实施形式多样的安全促进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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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一项安全促进项目应有相应的实施方案,方案应体现持续改进,体现全员参与,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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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有针对社区内各类高风险环境、高危人群和脆弱群体的风险控制和伤害干预措施,实施效果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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